(一)、公证职能: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我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具有以下职能作用:
1、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
2、预防功能,即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作用。
3、保障功能,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4、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
(二)、公证时限
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规定,一般公证事项为十日,复杂、疑难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公证效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分别为证据的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1、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公证的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3、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俩权人可以该俩权文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而直接向有管辖权力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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