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需注意事项

   A、 一般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其它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B、几类常见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遗嘱公证:
   1、它是当事人自主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法律手段,其特点是生前订立、死后生效,当事人可以自已到公证处申请,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请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如家中、医院等)办理;
  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财产产权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等;
   3)、其他财产凭证;
  3、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不能委托他人代立
   3)、立遗嘱人是完全自愿、无威协、胁迫或欺骗情况;
   4)、处分遗产不得将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5)、遗嘱内容须合法,不能剥夺未成年人子女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能不给一向依靠遗嘱人生活又需继续由其供养的人留下的必要的生活费;
  (二)继承权公证
  1、它是确认公民合法继承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手续,其特点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办理;
  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遗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等;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如在外地、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5)、其他有关继承权的证明,如遗嘱、亲属关系证明;
  3、应注意事项
   1)、按照继承法办理;
   2)、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死者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人或者长期扶养过死者的人,应当提醒继承人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遗产中适当分给他们一部分;
   3)、对下落不明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应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
   4)、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其继承份额不得再行转让,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5)、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或债务,应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之责;
   6)、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几个继承人户籍如不在同一公证处辖区,或者遗产所在地受几个公证处管辖时,经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
  (三)、委托公证
   1、它旨在确认受托人的合法权利,使委托行为得到有关部门或个人的信任,其特点为就某一事项在一次内有效;
   2、需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如系法人委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3)、委托事务的有关证明;
    4)、受托人身份证;
    5)、委托人申请转委托公证证明时,应提供有转委权的证明;
   3、应注意问题
    1)、委托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委托行为必须真实、合法;
    3)、凡与个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立遗嘱、发表声明书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4)、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申办委托公证时,需经法定代理人允许方为有效,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5)、受托人不能做为同一事项的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的代理人。